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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工人未佩戴安全帽,被处罚1.5万!

文章出处:公司官网人气:1756次发表时间:2023-12-26

2023年9月6日下午,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福轩公司的工人连某某,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的情况下,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不锈钢安装作业。

经查,2023年9月,广州市福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物产美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市保利鱼珠AP0518023地块项目G7-1G7-2G9G10栋室内砌体精装修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承接了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鱼珠保利港精装修工程项目,并于2023年9月开始施工。

朱某某为该项目项目经理,连某某是福轩公司的工人,负责不锈钢安装作业。福轩公司于2023年8月20日向从业人员连某某发放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国家标准《安全帽》规定,产品说明必须声明“为充分发挥保护力,且安全帽佩戴时必须按头围的大小调整帽箍并系紧下颏带”。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戴安全帽不系下颚带的行为时,可以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并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介绍

杭州某吊装公司在车间内进行吊装作业时,有8名员工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经查,8名工人为临时聘用人员,但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配备安全帽、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结果:

该吊装公司未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被罚款人民币4万元。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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